目前分類:選擇權教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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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權的交易方式有分為操作買方和操作賣方兩種。交易方式也會有所不同。選擇權交易方式,和期貨雷同的地方在於。操作下單前一定要有足夠的權利金或是保證金方可以交易。操作選擇權買方則是付權利金收權利金。操作選擇權賣方則是付保證金收權利金。選擇權的合約規則為1點=50元。


  選擇權可以交易的月份為連續三個月加上連續兩個季月。故以11月份來說。可以交易的月份有11月、12月、1月、3月、6月。故最長可以交易的月份可以操作到明年6月份的選擇權。


  台灣期貨的交易方式是屬於每個月結算交易制度的,每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三下午一點半為最後交易日和最後結算日。故,當月份的選擇權最後的交易時間是在每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三下午一點半為最後交易日和結算日。其他月份的選擇權則是正常交易到一點45分。期貨結算只會結算當月份的選擇權,其他月份則是會等到來到該月份時候才會進行結算。倘若,在結算日一點半過後當月份的選擇權無平倉的話,期交所會用加權指數的下午1點~下午一點半計算出的平均價格當做結算價做為計算選擇權的價位做為計算。好比說,結算價為7500。當時是操作買進一口7300買權價位為50。則是看好未來價格會再7350以上。故,結算價為7500。損益則是為7500 – 7350 = 獲利150點。


  選擇權的賣方是屬於付保證金交易的,所以當有留倉的時候。保證金的維持率最少最少一定要大於維持保證金或是剛好等於維持保證金才不會有進行追繳。倘若以選擇權賣方追繳方式,假設為星期一券商發出追繳後最晚星期三的下午一點半以前一定要補足到原始保證金以上。若是無補足到原始保證金以上券商有權將部位全部反向平倉。倘若盤中維持率有低於25%的時候,券商也會有權將部位全部反向平倉。若是強迫平倉後投資人有超額損失情況出現,券商有權像投資人索賠需要補足到淨值為0。選擇權賣方的保證金計算較為複雜。不同的策略保證金計收方式都會有所不同。


  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不同的地方在於,期貨交易可以當天買當天賣。無須等到隔日才能平倉。只要當天收盤前有來到投資人設定的停利損的價位即可以立即買賣。


選擇權基本四種策略:


買進買權,正正得正 = 對於未來趨勢看漲;付權利金收權利金;最大損失為權利金和手續費期交稅。獲利卻是無限

買進賣權,正負得負 = 對於未來趨勢看跌;付權利金收權利金:最大損失為權利金和手續費期交稅。獲利卻是無限

賣出賣權,負負得正 = 對於未來趨勢區間盤整但是,偏多操作:付保證金收權利金:最大損失則是無限,獲利卻是有限。

賣出買權,負正得負 = 對於未來趨勢區間盤整但是,偏空操作;付保證金收權利金;最大損失則是無限,獲利卻是有限。


選擇權有分為價內、價外、價平。


價內:買權 - 加權指數小於的履約價都統稱為價內 權利金會較高,履約價7600以下稱為買權價內。權利金會較高。


   賣權 - 加權指數大於的履約價都統稱為價外 權利金會較高,履約價7600以上稱為賣權價內。權利金會較高。


價外:買權 - 加權指數小於履約價的統稱為價外 權利金會較低,履約價7600以上稱為買權價外。權利金會較便宜。


   賣權 - 加權指數大於的履約價都稱為價外 權利金會較低,履約價7600以下稱為賣權價外。權利金會較便宜。


價平:則為橘紅色顯示的7600的價位為價平。價平代表著目前加權指數的履約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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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履約價,距到期日愈遠、則權利金愈貴,也就是時間價值會愈大。因為權利金是由買、賣雙方共同出價而成交,隨著到期日的愈來愈接近,其雙方相對願意出價之意願也會降低,而反應在成交價的時間價值遞減速度也會加快!

以白話文說,如果你覺得行情漲定了,你就會花比較高的金額去買進買權,當然權利金會變貴,如果純以價外的選擇權來看,可以說時間價值會變大,而當行情結束時,因對未來的預期變小,所以對於價外可能無履約價值的合約來看,時間價值會下降的很快,此時做買方的人就要趕快出場,以免付出的權利金整個歸零。則距到期日愈近,時間價值消耗速度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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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普通股股票
中文名稱
股票選擇權(買權、賣權)
英文代碼
各標的證券依序以英文代碼表示
契約單位
2,000股標的證券(但依規定為契約經調整者,不在此限)
履約方式
歐式(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到期月份
交易當月起連續2個月份,另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3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5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履約價格
間距
新台幣 2元以上,未滿10元
新台幣 1元
10元以上,未滿50元
2元
50元以上,未滿100元
5元
100元以上,未滿200元
10元
200元以上,未滿500元
20元
500元以上,未滿1000元
50元
1000元以上
100元
契約序列
新月份契約之上市,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取最接近之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契約,另以前述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上下各推出二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共計五個序列
契約存續期間,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達已上市契約之次高或次低履約價格時,於該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該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之契約達二個為止。但存續期間未超過五個營業日者,不加掛新序列
權利金報價單位
權利金報價,1點價值為新台幣2, 000元
權利金未滿5點:0.01點
權利金5點以上,未滿15 點:0.05點
權利金15點以上,未滿50點:0.1點
權利金50點以上,未滿150點:0.5點
權利金150點以上,未滿1,000點:1點
權利金1,000點以上:5點
每日漲跌幅
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約定標的物價值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2,000元)計算
交易時間
本契約交易日同臺灣證券交易所標的證券交易日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1:30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交割方式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
最後結算價
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60分鐘內標的證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
前項算術平均價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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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選擇權:

 

 

選擇權是一種權利契約,買方支付權利金(即選擇權價格)購買後,便有權利在未來約定的某特定日期(到期日)之前或當日,依約定之履約價格(Strike Price),買入(買權;Call Options)或

賣出(賣權;Put Options)一定數量的約定標的物。此標的物可以是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債券、匯率、利率、期貨等等;亦可以是實物商品,例如石油、黃金、貴金屬或農產品大宗物資等等。

 

 

什麼是權利金:

 

 

權利金類似於訂金,若是價格從100圓漲到300圓,但因為已經先付訂金70

實際獲利為200-70=130!

蛋若是價格下跌的話,則可以不履約沒輸沒贏!但因為已經先行付訂金70,所以最大的損失為70!故不管跌多少,最大的損失皆為權利金!

而權利金=時間價值+內含價值組成的!

而買方需要支付的是權利金,故最大的損失也是只有權利金的部分!

選擇權買方是,損失有限獲利無限!倘若是以賣方來說,賣方是收權利金付保證金,最大的損失是無限的!但是以賣方來說,最大的獲利則是只有收取的權利金的部分!故以賣方來說,是賺取中間的時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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