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的交易方式有分為操作買方和操作賣方兩種。交易方式也會有所不同。選擇權交易方式,和期貨雷同的地方在於。操作下單前一定要有足夠的權利金或是保證金方可以交易。操作選擇權買方則是付權利金收權利金。操作選擇權賣方則是付保證金收權利金。選擇權的合約規則為1點=50元。
選擇權可以交易的月份為連續三個月加上連續兩個季月。故以11月份來說。可以交易的月份有11月、12月、1月、3月、6月。故最長可以交易的月份可以操作到明年6月份的選擇權。
台灣期貨的交易方式是屬於每個月結算交易制度的,每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三下午一點半為最後交易日和最後結算日。故,當月份的選擇權最後的交易時間是在每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三下午一點半為最後交易日和結算日。其他月份的選擇權則是正常交易到一點45分。期貨結算只會結算當月份的選擇權,其他月份則是會等到來到該月份時候才會進行結算。倘若,在結算日一點半過後當月份的選擇權無平倉的話,期交所會用加權指數的下午1點~下午一點半計算出的平均價格當做結算價做為計算選擇權的價位做為計算。好比說,結算價為7500。當時是操作買進一口7300買權價位為50。則是看好未來價格會再7350以上。故,結算價為7500。損益則是為7500 – 7350 = 獲利150點。
選擇權的賣方是屬於付保證金交易的,所以當有留倉的時候。保證金的維持率最少最少一定要大於維持保證金或是剛好等於維持保證金才不會有進行追繳。倘若以選擇權賣方追繳方式,假設為星期一券商發出追繳後最晚星期三的下午一點半以前一定要補足到原始保證金以上。若是無補足到原始保證金以上券商有權將部位全部反向平倉。倘若盤中維持率有低於25%的時候,券商也會有權將部位全部反向平倉。若是強迫平倉後投資人有超額損失情況出現,券商有權像投資人索賠需要補足到淨值為0。選擇權賣方的保證金計算較為複雜。不同的策略保證金計收方式都會有所不同。
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不同的地方在於,期貨交易可以當天買當天賣。無須等到隔日才能平倉。只要當天收盤前有來到投資人設定的停利損的價位即可以立即買賣。
選擇權基本四種策略:
買進買權,正正得正 = 對於未來趨勢看漲;付權利金收權利金;最大損失為權利金和手續費期交稅。獲利卻是無限
買進賣權,正負得負 = 對於未來趨勢看跌;付權利金收權利金:最大損失為權利金和手續費期交稅。獲利卻是無限
賣出賣權,負負得正 = 對於未來趨勢區間盤整但是,偏多操作:付保證金收權利金:最大損失則是無限,獲利卻是有限。
賣出買權,負正得負 = 對於未來趨勢區間盤整但是,偏空操作;付保證金收權利金;最大損失則是無限,獲利卻是有限。
選擇權有分為價內、價外、價平。
價內:買權 - 加權指數小於的履約價都統稱為價內 權利金會較高,履約價7600以下稱為買權價內。權利金會較高。
賣權 - 加權指數大於的履約價都統稱為價外 權利金會較高,履約價7600以上稱為賣權價內。權利金會較高。
價外:買權 - 加權指數小於履約價的統稱為價外 權利金會較低,履約價7600以上稱為買權價外。權利金會較便宜。
賣權 - 加權指數大於的履約價都稱為價外 權利金會較低,履約價7600以下稱為賣權價外。權利金會較便宜。
價平:則為橘紅色顯示的7600的價位為價平。價平代表著目前加權指數的履約價位置